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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警察真BH,78km/h也超速!    
发布者:jimmie | 发表时间:2009-04-25 14:27

    不好意思,标题党一下先。

    因为实在是太震惊,太错愕,太BH了,因而先写下标题。这两天事情又多,待忙完后周一详细道来。见谅。

    原本想长篇大论一番,详细论述此次的“惨痛”经历。现在,事情过去两天了,想来无甚必要,几句话就了结罢。

    正文如下:

    关于此事,几个疑问,实在很想得到权威的答复,可惜,没有。浦星公路进出奉柘公路1公路处,到底是部分路口限速60公里还是全路段限速60公里?这一点,是无论从奉贤区交警大队受理窗口还从外勤交警嘴里都得不到任何非常肯定的答复,不禁令人质疑其执法能力。躲在路边(很有可能是草丛中)偷拍的当场执法交警想必也是煞费了苦心,我由衷的想说一声“您辛苦了”。100元的处罚(不扣任何分数)事小,但执法能力与方法事大,所以,我的态度绝对诚恳,也非常愿意站在奉贤区交警的立场考虑此事。那就姑且假设此路段是全程限速60公里的好了,但不得不使我依然心存疑惑的是,真的有这个必要吗?从A30这样一条极其先进的市内高速公里南下之后,进入一条同样宽阔畅通的省道公路,除路口的确很需要将速度压至60公里之外(因为车道确实少了),其余部分有这个必要开那么慢吗?行驶到了78公里,就真的给社会主义道路设施与通行状况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了吗?或者,咱们的汽车汽油消费应该在上一个台阶所以必须低速前进?唉,难怪不少原本可以通畅的路段非得弄个低速慢行造成交通的拥堵不可……不想了,再想下去,恐怕没底了。

    一个教训吧,惹不起,躲得起。现在不觉得太震惊,太错愕,太BH了,只是,心中对于“奉贤浦星公路事件”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正巧也看到2年前外地的一条相关新闻报道,特引用到此:

【图文】限速:各方意见分歧大
http://www.gog.com.cn  07-05-30 09:01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交警:是必要手段 交通:不合理就清除 公路:应充分论证

限速:各方意见分歧大

  金黔在线讯 遵义市民对“限速”意见较多,市政府决定对道路交通限速标志进行联合调查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网民也通过网络对“限速”问题谈了更多看法。
  网民:
  一些限速做法值得商榷
  不少遵义网友认为,一些限速路段前没有进行必要提示,经常造成车辆高速进入限速区后,突然发现数值极低的限速标志紧急刹车,这样不仅使驾驶员产生了巨大行车心理压力,而且极易发生事故。同时,不少路段限速解除不明显,驾驶员难以判断是否驶离了限速区。
  还有网友不客气地指出,一些不合理的限速标志不仅有“以罚代管”的嫌疑,而且也容易使交通管理部门产生“限速越低就可以杜绝事故”的错误认识,说到底是一种逃避管理责任的心态。
  交警部门:
  限速是必要手段
  遵义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统计数据表明,车辆超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查处超速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手段。2006年,该市共查处超速行为18947次。因超速导致的事故造成32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人数的27%。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看似无情最有情。
  交警部门强调,按照公安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精神,要求把超速行驶作为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每个交警大队至少设置两处以上测速点,每处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
  交通部门:
  坚决清除不合理标志
  “交通部门赞成对道路限速标志进行调查清理,将积极配合做好此项调查工作。”遵义市交通局办公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局已经要求各县、市、区交通部门对所辖县、乡道路的限速标志立即展开梳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交通部门对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将坚决清除。”
  但据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些基层交通部门对拆除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心存疑虑,原因是没有权威部门和可供执行的文件依据来明确认定哪些标志必须拆,哪些不能拆。
  公路部门:
  限速应充分论证
  据了解,与我省其他地区一样,遵义市境内的县、乡道路由交通局负责管养,国、省道公路则由公路局管养。遵义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熊尤刚对记者说:“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遵义市国、省道上80%以上的限速标志不是公路部门设立的,而且这些标志在设置前没有征求过公路部门的意见,也没有任何部门为此向公路局索要过有关路段的公路技术资料和数据,其限速合理性令人质疑。”
  公路部门认为,个别地方交警部门的限速目的应当明确,否则清理整顿限速标志的工作将很难令社会满意。
  相关链接
  即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于公路限速及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道路设定限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设有道路限速标志的,应当在道路限速标志前10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抄告执法,必须在清晰、醒目、完整、有效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路段进行。
  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及时告知,但不得转嫁告知的成本费用。
作者: 本报记者 唐正平  编辑: 李茂


 
类别:居上海 | 浏览(132) | 评论(0) |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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